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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海事行政许可项目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5-17 阅读次数:

 
  港航、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审批项目(共4项)
 
  3.1许可项目:港口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38:港口经营许可
申报材料:
  1、港埠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其他文件资料。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港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成本价)50元/本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3.2审批项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设立依据:
  1、《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0: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设计方案及图纸;
  3、码头竣工验收证书;
  4、码头消防及避雷设施检验证书;
  5、码头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6、码头防污设备、器材清单;
  7、码头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8、码头应急应程序或方案;
  9、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10、装卸危险货物种类;
  11、码头平面图;
  12、码头周围水域环境情况资料;
  13、属油类、散化、液化气作业码头还应提交码头管线分布图及各工艺流程图以及防静电、防雷击、气体检测和报警等设施分布示意图及资料。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口管理机关
  审批时限: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资料的情况进行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2.3.3、许可项目: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1: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申报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及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员适任证书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7、船舶国籍证书
  8、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9、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1、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2、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要护航的船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县级海事部门
  许可时限:进出港签证当场办理;定期签证3个工作日
  3.4、许可项目: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申报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焚烧炉、船舶洗舱、清舱、驱气申请书
  2、使用化学消油剂、焚烧炉、船舶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程序和应急措施
  3、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4、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5、船舶防污染证书
  6、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7、船舶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8、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9、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10、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11、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实施机关:市县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1个工作日
  3.5许可项目:船舶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9:船舶登记  
  申报材料:
  1、船舶国籍(所有权)申请书(一式二份)(有船舶所有权的可免)
  2、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技术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国籍(所有权)证书工本费145元
  实施机关:市县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3.6许可项目: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实现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2: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
  2、有关设计技术标准的文件。
  3、施工方案。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市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3.7许可项目:船舶建造检验(含审图)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成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申报材料:填写《初次/建造检验工作表》、《图纸审查工作表》,提供船舶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及其他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检验、发证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船检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3.8许可项目:船舶营运检验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申报材料:填写《船舶营运检验工作表》,提供船舶近期修理情况(若有时)、已更换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若有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检验、发证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船检机关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检验到期日期及船舶营运情况最多展期3个月检验)
  3.9许可项目:船厂(含玻璃钢船厂)修造技术认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取得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船舶修造。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70: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核发
  申报材料:船厂生产条件(生产场地、原材料贮存、生产设备)情况、施工人员情况、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情况、检测人员及检测能力情况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
  实施机关:省船检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3.10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
输1套);
  3、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输1套);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
输1套);
  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输1套);
  6、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不一致时应提供光租证书原件
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输1套);
  7、《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船舶注销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成本价)20元/本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属于省内运输的2日内办结,属于省际和干线运输的,2日内程序到位、报省局。
  3.11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云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5: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成本价)80元/本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3.12许可项目: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8: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申报材料:
  1、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机构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5、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申请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2.13许可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9: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申报材料: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要提交: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论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需要提交:
  1、《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建议书
  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5、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6、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3.14许可项目: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0: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申报材料:
  1、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
  3、拟过驳作业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方案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通航水域熊胆这航环境评估报告
  9、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善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11、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3.15许可项目: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申报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近期直边正面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学历证明复印件
  6、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7、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8、 表明适任情况的相关材料。
  9、已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还应当提交其《适任证书》。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3.16许可项目: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2: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申报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3.17许可项目: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1号)序号13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3: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申报材料:
  1、客、危船新增运力批文;
  2、船舶营运证申请表;
  3、船舶来源证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检证书;
  4、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光船租赁合同;
  5、船舶签证簿及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6、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企业、单船以及相应的保险单证;
  7、企业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8、船员聘用合同;
  9、客运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时限: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有效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18许可项目: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申报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许可程序: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证书费50元
  实施机关:市、县海事部门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3.19审批项目: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申报材料:
  (禁航区划定)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航道(路)划定审批)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
  3、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
  4、《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锚地划定审批)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地质等)及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机关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20审批项目: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四)打捞沉船、沉物;
  申报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审批程序: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地方海事局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21审批项目: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泥土、打捞作业、堆放材料等审批
  设立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及其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打捞作业等,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影响通航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申报材料: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泥土、打捞作业、堆放材料作业申请书
  审批程序: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关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22审批项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设立依据:
  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39: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申报材料: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2、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其他有关文件。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由省港航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收费。
  实施机关:省级港口管理部门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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