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
5.1许可项目: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交通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航务、运输、质监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交通建设管理职责。
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