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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共11项)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5-17 阅读次数: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共11项)
  2.1许可项目一:道路客运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部令)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相应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2.2许可项目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部令)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相应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2.3许可项目三:客运站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部令)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清理意见:保留
  2.4 许可项目四:道路货运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部令)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2.5 许可项目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部令)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2.6许可项目六:货运站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部令)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2.7许可项目七:机动车维修经营(含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部令)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2.8 许可项目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部令)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2.9 许可项目九:客、货运输经营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接受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证由运管机构发放。
  申报材料:
  1、《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员培训结业证;
  许可程序:申请、审核、培训、考试、发证
  收费标准:90元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考试合格后发证
  2.10 许可项目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申报材料:
  1、《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员培训结业证;
  5、申请危险品货运从业资格考试的,还须持有道路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
  许可程序:申请、审核、培训、考试、发证
  收费标准:9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许可时限:考试合格后发证
  2.11许可项目十一:运输服务业(含搬运装卸、货运代理、客运代办、客货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货物配载、商品车运送、车辆租赁、运输信息服务等)
  设立依据:
  1、《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准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装卸质量。
  2、《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代理、客运代办、客货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货物配载、商品车运送、车辆租赁、运输信息服务等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与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车辆;
  4、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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