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特殊利用公路许可
许可项目: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七款:因修建设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2许可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五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3许可项目: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标准: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4许可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三款: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5许可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六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第二十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尽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6许可项目: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二款: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7许可项目: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8许可项目:在公路上试车。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2、《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一款在公路上试车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安全保障措施;5、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9许可项目:占用公路边沟。
设立依据:
1、《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公路两侧边沟必须保持畅通,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路边沟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建排水设施。由此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占用时间;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照《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1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许可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四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4、车辆行驶证。
许可程序:
1、申办人跨省超限运输的,由途经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跨地市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超限运输的,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十五日。
1.11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审批
许可项目: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妨碍电力、通信缆线,需要修剪公路林木叉枝的,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4、安全保障措施;5、时间;6、补种措施。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1.12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的许可
许可项目:中断交通进行施工
执法依据:
1、《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改建或者养护公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绕行的,还需设置绕行标志。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按公路等级,分别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施工线路图。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