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部令)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