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四:道路货运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部令)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