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六:货运站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部令)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