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在公路上试车。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2、《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一款在公路上试车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提交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安全保障措施;5、补偿数额。
许可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