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三:客运站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部令)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清理意见: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