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许可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四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
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4、车辆行驶证。
许可程序:
1、申办人跨省超限运输的,由途经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跨地市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超限运输的,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