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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5-18 阅读次数:

 
  许可项目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部令)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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