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七:机动车维修经营(含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部令)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20元
实施机关: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