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四)打捞沉船、沉物; 申报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审批程序: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地方海事局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