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设立依据:
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39: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申报材料: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
2、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其他有关文件。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由省港航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收费。
实施机关:省级港口管理部门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