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9: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申报材料: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要提交: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论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需要提交:
1、《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建议书
4、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5、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6、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