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船舶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9:船舶登记
申报材料:
1、船舶国籍(所有权)申请书(一式二份)(有船舶所有权的可免)
2、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技术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国籍(所有权)证书工本费145元
实施机关:市县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