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申报材料:
(禁航区划定)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航道(路)划定审批)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
3、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
4、《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锚地划定审批)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地质等)及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机关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