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8: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申报材料:
1、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机构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5、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委托书(代理申请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需要护航的,按照鄂价重[2000]10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暂行)〉的通知》推(拖)轮在每船小时基价30元的基础上,以0.40元/千瓦小时标准计算。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