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船厂(含玻璃钢船厂)修造技术认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取得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船舶修造。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70: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核发
申报材料:船厂生产条件(生产场地、原材料贮存、生产设备)情况、施工人员情况、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情况、检测人员及检测能力情况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
实施机关:省船检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