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
输1套);
3、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输1套);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
输1套);
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输1套);
6、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不一致时应提供光租证书原件
1套、复印件2套(从事省内运输1套);
7、《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船舶注销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成本价)20元/本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属于省内运输的2日内办结,属于省际和干线运输的,2日内程序到位、报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