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实现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2: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
2、有关设计技术标准的文件。
3、施工方案。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市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