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申报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焚烧炉、船舶洗舱、清舱、驱气申请书
2、使用化学消油剂、焚烧炉、船舶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程序和应急措施
3、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4、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5、船舶防污染证书
6、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7、船舶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8、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9、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10、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11、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实施机关:市县海事管理机关
许可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