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1: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申报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及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员适任证书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7、船舶国籍证书
8、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9、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1、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2、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要护航的船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县级海事部门
许可时限:进出港签证当场办理;定期签证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