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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5-18 阅读次数:

 
审批项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设立依据:
  1、《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0: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设计方案及图纸;
  3、码头竣工验收证书;
  4、码头消防及避雷设施检验证书;
  5、码头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6、码头防污设备、器材清单;
  7、码头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8、码头应急应程序或方案;
  9、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10、装卸危险货物种类;
  11、码头平面图;
  12、码头周围水域环境情况资料;
  13、属油类、散化、液化气作业码头还应提交码头管线分布图及各工艺流程图以及防静电、防雷击、气体检测和报警等设施分布示意图及资料。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口管理机关
  审批时限: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资料的情况进行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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