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许可
设立依据:
1、《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38:港口经营许可
申报材料:
1、港埠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其他文件资料。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港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成本价)50元/本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