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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采取三条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发稿人:南漳县交通局 来文单位:南漳县交通局网站 更新日期:2008-7-1 阅读次数:

 
    日前,我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镇和县直相关部门,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水上客货运输安全、有序、畅通。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通知》指出,当前,旅客出游、库区运输面临高峰,渡口码头装载、渔船作业、渡运船舶客货运输和漂流艇筏载客等水上交通运输进入事故多发时期。有船舶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船舶、渡口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肩负水上运输安全第一责任,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保安全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切实履行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管理职责。行政一把手要深入管理一线,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督办,分管领导要亲自深入渡口、库区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各相关部门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协管、社会参与、各行其责”的办法,认真履行部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出行和货物运输创造良好地安全环境。
    二是强化措施,认真落实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责任。《通知》指出,水上交通安全是一项“县政府总管,镇(区)政府(管委会)主管,安监、水务(渔政)、旅游、交通(海事)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划分,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管理经费;要加强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和水上应急常识的宣传,要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处置预案,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各镇(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月到渡口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节假日期间,要安排专人现场值班,维护渡口现场秩序,检查渡运船舶安全防护设施,制止客货混装、超员、超载等行为。县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协调各镇(区)与职能部门工作关系,处理化解矛盾纠纷;县水务(渔政)部门要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严禁渔船载客、载货,并采取措施确保渔船作业安全;县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船舶、漂流船筏的管理,确保旅客安全;县交通(海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渡口、码头规划和建设工作,关闭取缔本辖区“三无”船舶修造厂(点),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积极协助镇(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并经常深入到渡口、码头、库区开展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源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安委会,并及时反馈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县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对学生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常识性教育,认真做好库区中小学生在渡口与渡工的护送交接工作,杜绝超载或恶劣天气航行。
    三是加强领导,务必确保水上交通监管取得实效。南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郑风元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罗修立、县安监局局长蒋宏伟、县交通局局长张志华同志任副组长,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和城关镇、武安镇、九集镇、李庙镇、肖堰镇、巡检镇政府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县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专班,对辖区内的库区、渡口、渡船进行拉网式的大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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